【案情簡介】
4月4日下午,記者從蕭山警方了解到,據犯罪嫌疑人沈某林交代,案發當日,其與親屬一行4人乘坐由章某萍(女,48歲)駕駛的一輛奔馳汽車,前往瓜瀝鎮盛家塢水庫湖塘公墓上墳。在司機章某萍等人下車后,其代為掉頭泊車,由于對車輛性能不熟、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沖向人群及車輛。
沈某林交代,在案發后,他的頭部、腿部也均有受傷,但因害怕被受害人家屬毆打,才棄車逃逸,并在其親屬駕車陪同下,到杭州余杭區某醫院就診,當晚,在余杭區被警方抓獲。
蕭山警方稱,該事故造成4死5傷,以及3輛汽車、2輛二輪電瓶車不同程度損壞。死者顏某江(男,39歲)、顏某辰(女,11歲)、陳某(男,48歲)、徐某鋒(男,39歲)等四人,均為杭州蕭山人,另有5名傷者目前仍在醫院接受治療。
經查,肇事車輛系沈某林所在公司所有。犯罪嫌疑人沈某林的血液、尿液未檢測出酒精及毒品,但因抓獲時已距案發近5個小時,其是否涉嫌酒駕警方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4月5日下午,蕭山區瓜瀝鎮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沈某林(男,51歲,杭州蕭山人,余杭某公司員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蕭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資料來源:現代金報
【法律解讀】
肇事者應承擔民事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如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話,屬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根據對方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的具體情況,可認定肇事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按照《最高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肇事方應承擔如下賠償費用:
1、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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