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那么,肇事逃逸要判刑嗎?
肇事逃逸要判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逃逸的認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婚前財產公證
2021-02-15追討贍養費可以申請先予執行嗎
2021-03-16單位的資金可以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嗎
2021-02-15擔保合同債務人與主合同不一致,這個合同有效嗎
2021-03-06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辦理步驟是什么
2020-12-28企業分立合并后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嗎
2021-02-09事實勞動關系判定標準是什么,有哪些情形
2021-02-25領導暗示辭退一定要辭職嗎
2020-12-31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否屬于商業險
2020-12-12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具體是怎樣的
2020-12-28保險合同約定不明 超規用藥全額理賠
2021-03-01免賠額和不計免賠
2020-11-23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聯合懲戒措施是什么
2021-02-18訂立保險合同主體的要求
2021-02-11車上人員受傷如何理賠
2021-02-05保險受到欺詐如何維權
2021-01-24雇主責任險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2021-03-04保險公司不理賠可以訴訟到法院嗎
2021-01-15對初步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提交的文件有哪些
2020-12-30影響土地流轉價格的原因在哪里
20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