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要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構成要件。主體一般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適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侵犯的客體為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包括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交通運輸)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違反交通運輸的規章制度而引起人身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按本罪論處。
三、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為人有無違章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主觀上有無過失,這種過失同發生的重大事故有無必然聯系。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主要是看是否故意行為,是否故意破壞還在適用中的交通工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殺人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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