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罪
這種犯罪是指在戰時情況下,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四個罪名,即戰時拒絕征召罪、戰時逃避征召罪、戰時拒絕軍事訓練罪和戰時逃避軍事訓練罪。所謂“預備役人員”,是指在軍隊現役之外服兵役的公民。所謂“征召”,是指兵役機關依法向預備役人員發出通知,要求其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到,準備轉服現役。所謂“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分別是指預備役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具有服從征召、軍事訓練的義務而拒不接受或者有意躲避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以暴力方式抗拒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煽動他人抗拒征召或者軍事訓練,以及經多次教育仍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行為。
這種犯罪行為,嚴重妨害了國家的戰爭動員秩序,危害了國家的兵役法律制度,應當依法懲處。對此,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構成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該罪行是指在戰時情況下或國家進行戰爭動員后,公民違反兵役法,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兩個罪名,即戰時拒絕服役罪和戰時逃避服役罪。所謂“拒絕、逃避”服役,是指拒不履行或者有意躲避服兵役義務。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以暴力方法抗拒服兵役。煽動他人抗拒服兵役,以及經過多次教育仍拒絕、逃避服兵役等。
這種犯罪行為嚴重危害了國家兵役法律制度,妨害了國家戰爭動員的秩序,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此,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構成此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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