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場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
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前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前述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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