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你好,請問關于故意犯罪的形態是怎樣的呢?
六盤水律師解答:
概述
故意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的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的不同階段,由于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形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出現結局所呈現的狀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與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態是在犯罪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停止下來所呈現的狀態,這種停止不是暫時性的停頓,而是結局性的停止,即該犯罪行為由于某種原因不可能繼續向前發展。因此,故意犯罪形態,是靜止的犯罪行為狀態,而不是運動的犯罪行為狀態。就同一犯罪行為而言,出現了一種犯罪形態后,不可能再出現另一種犯罪形態。故意犯罪形態不是就犯罪行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整體而言。不能認為一個人實施的一個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態,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態。
犯罪行為是一個過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為都能順利得以實現,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實現預期的目的。有的人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有的人著手實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有的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有的人則按預定計劃實施了行為并發生了犯罪結果。于是,故意犯罪就會出現不同的形態。
故意犯罪形態只能出現在犯罪過程中,在犯罪過程以外出現的某種狀態,不是故意犯罪形態。例如,某甲因與某乙有仇,而產生了殺害某乙的犯意,但經過反復考慮后打消了殺害某乙的念頭。由于僅具有犯意本身并不構成犯罪,故犯意的產生不處于犯罪過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故意犯罪形態。再如,某丙盜竊了某丁的財物,數日后自動將所盜財物返還給某丁。這是犯罪既遂后所實施的行為,也不是一種故意犯罪形態。
故意犯罪形態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過失犯罪沒有犯罪目的,不可能為犯罪實施預備行為;沒有出現危害結果時,不可能成立過失犯。所以,過失犯罪沒有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由于過失犯罪沒有未遂,也沒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所以,對于過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沒有既遂與未遂的問題。間接故意犯罪,也不可能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在沒有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也難以認定行為人有間接故意。所以,通說認為,間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基于同樣的理由,間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沒有既遂與未遂的問題。由此可見,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態。
犯罪既遂
既遂是犯罪的標準形態,即分則處罰所設定的標準的處罰程度的狀況,預備、中止、未遂為特殊形態。
犯罪既遂是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
如入室盜竊,小件物品藏在身上,即使當場拿住,也算既遂,大件物品則要在戶外才算既遂,扒竊中,一般扒在手中抓著的就算既遂,控制區域比較嚴格的,如工廠,出入查得很緊,一般要在大門外才算既遂,若出入松,則出了廠房則可以。既遂的標準:
結果犯
某些犯罪結果發生是既遂:如殺人,實行終了未必是既遂;故意殺人出現被害人的死亡才既遂;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擾亂社會秩序罪.強奸罪
危險犯
不要求結果發生,只要求有結果發生的危險是既遂:如刑法116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層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形態,只要有危險就既遂,另一層是10年以上死刑以下的標準形態,要求有危害結果發生。危險可以經過科學測量實驗主觀印證的東西。
如在火車鐵軌上放石頭,若及時清除,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能算未遂。若是小樹枝,則不算犯罪,因為沒有危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等也是危險犯。
行為犯
既沒有結果也沒有危險標志,只能看行為的結果-行為犯。脫逃罪,以逃離監管人員的實際監控為既遂(即使立即被抓回,也是既遂);偷越國境罪,越國境即既遂;偽證罪,虛假陳述完成,即既遂;誣告陷害罪,告發行為完成即既遂,不要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多環節犯罪,只要求有一步完成即既遂,如拐賣婦女兒童罪,買的婦女,未賣出也既遂;綁架罪,行為人控制了人,但尚未開始勒索財物,仍屬既遂;販毒罪,買了尚未賣,既遂;奸淫幼女罪,接觸說,不是強奸的插入說。
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也是行為犯。
舉動犯
一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立即宣告既遂。沒有未遂。
如:教唆煽動型犯罪,原本為某些犯罪的預備行為而刑法提升為犯罪的既遂行為定罪的,如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有犯罪預備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的,是預備犯。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例如:兩人搶劫商店,開門進入后見店里很多人搓麻,則持刀呆在那里,被人扭送公安機關,此應當為犯罪預備,因為他們還未暴力危脅、恐嚇,若拿刀喊都別動時,構成未遂;
四人持刀搶劫出租車,被司機懷疑,開到檢查站,警察詢問則知是要搶劫,因此是搶劫的預備,不應為未遂;甲去乙家殺人,在路上肚子疼,沒有去成,是為犯罪預備。
特征
1、在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行為人具有為便利實行、完成某種犯罪的主觀意圖。
2、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
準備工具,指準備為實行犯罪使用的各種物品,如為殺人而購買刀、槍、毒藥。制造條件,指為實行犯罪制造機會或創造條件,如①進行犯罪前的調查;②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③前往犯罪現場或者誘騙被害人赴犯罪地點;④跟蹤或者守候被害人;⑤勾引共同犯罪人;⑥商議或者擬定實施犯罪的計劃等。
3、未能著手實行;
4、因意志意外的原因:張三為殺人而準備了大量的毒藥,尚未投放即被告發。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機攔路搶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獲。
著手例子:如舉槍殺人,舉槍是著手;刀殺,舉刀要殺是著手,提刀跟蹤是預備;毒殺投毒是著手,買藥、尋找投放的時機和地點是準備行為;盜竊,在手伸出正要偷是著手,若踩點是預備;入室盜竊,開始扭門撬鎖是著手;柜臺展示的東東,伸手接近是著手;超市出收銀臺是既遂。
兩人商量第二天劫機,仿真手槍、機票都買了,晚上一人投案自首,另一人被抓,則另一人是預備犯,留下的問題是投案自首者算什么?犯罪中止
犯罪預備與犯意的表示
犯意,沒有外在的行為,不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的刑事責任
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別:是否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例如殺人的實行行為是剝奪生命,而為殺人的準備活動,如,買刀、磨刀,尋找毒藥,跟蹤守候等,就是預備行為。實質的區別在于:能否直接侵害法益。例如買刀、磨刀,尋找毒藥等行為本身,不可能致人死亡。相對于故意殺人罪而言,這僅僅是預備行為。再如,盜竊罪的實行行為是秘密竊取;而此前“踩點”、練習扒竊技能、準備工具,屬于預備行為。搶劫的實行行為是暴力、脅迫取財;在此前,蹲點守候、尾隨、接近被害人等行為,屬于預備行為。
但是,如果行為人實行了某一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即使是為實行另一犯罪作準備的,也是實行行為。例如為殺人而制造槍支或者偷竊槍彈的,其行為本身屬于非法制造槍支罪或者盜竊槍支罪的實行行為。如果行為人盜槍之后又使用該槍支殺人的,有2個實行為(盜竊槍支和故意殺人),構成2個罪:(1)盜竊槍支罪;;(2)故意殺人罪。相反,如果行為人買刀然后又使用該刀殺人的。只認為是一個實行行為、一罪。因為刑法中沒有規定“買刀罪”。“買刀”不是實行行為而是預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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