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月原系該縣羌白鎮白村村委會主任。2008年當地發生地震后,該村向民政部門申報了地質災害地帶困難群眾整體搬遷項目。張*月在受鎮政府委托申報項目時,為了多爭取資金,虛報數字,將受災戶5個上報為30個。
2009年,張*月領回上級撥付給受災戶的地質災害搬遷補助金39萬元,除支付給受災戶17.8萬元外,他將16萬元截留下來用于村務開支,另有5.2萬元去向不明。
法院審理后查明,張*月在本案中既是救災補助項目的申報責任人,又是補助款項發放的負責人,其行為使國家抗震救災專項資金未能專款專用,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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