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車搶奪致人傷亡是指行為人駕駛機動車輛(主要是摩托車)進行搶奪,在搶奪過程中致被害人輕傷、重傷及死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犯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筆者認為這一解釋欠妥,其理由如下:
搶奪罪是行為人直接故意對被害人的財物進行搶奪,而不是直接故意對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這就使得一些人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人身侵害理解為過于自信的過失。筆者認為,在飛車搶奪中,行為人是利用高速行使的機動車進行搶奪,這種搶奪行為極易造成被害人的人身傷亡,行為人往往在侵犯公民財產權的同時,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是為了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對被害人人身傷亡的后果,而對犯罪結果持放任的態度。行為人在飛車搶奪過程中對致被害人傷亡顯然是間接故意,而非過失。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過失致人重傷罪,法定最高刑為三年,過失致人死亡罪,法定最高刑僅為七年;過失致人輕傷,則不負刑事責任。飛車搶奪致人傷亡的社會危險性和危害性是極大的,上述解釋將飛車搶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以搶奪罪與過失重傷罪或搶奪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從一重罪處罰,必然會造成對犯罪分子處罰時的量刑畸輕,很難對犯罪分子起到刑罰應有的震懾作用,不利于對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保護,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綜上所述,行為人在飛車搶奪過程中搶奪財物的同時也存在對被害人生命、健康權傷害的間接故意,所以筆者認為實施飛車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傷害、死亡后果的,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在對其處罰時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作者:贛縣法院**毛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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