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民事主體在實施犯罪行為后,經受害人舉報,司法機關需要審理案件。對于有些已經審結的案件,司法機關會在審理結束之后,進行整理,繼而進行信息公開。但并非每個國家的人實施犯罪行為后,都需要進行信息公開的,那么,中國犯罪人信息公開嗎?
一、中國犯罪人信息公開嗎?
不必要公開每個犯罪人的個人信息,中國有句古話叫做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犯罪分子服刑完畢后就應當享有普通人所應得的權利,假如過度曝光其個人信息,既不利于其融入社會,又可能侵犯其名譽權,又或者再度激起他的犯罪欲。所以我們要給他們能改過的余地和改過后仍能生存的空間。
但這個觀點并不適應于每種類型的犯罪分子,像有些類型的犯罪分子就絕對不能不加以警惕。
二、公開什么樣的犯罪分子的個人信息
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
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牽頭法院、公安、司法局,出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依據這個《辦法》,在當地,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嚴重性侵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在其刑滿釋放后或者假釋、緩刑期間,通過各單位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公開其個人信息,方便公眾隨時查詢。
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悲劇的再次發生。此項制度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誕生于美國。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梅根法,強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釋或刑滿出獄后,必須向警方登記住所,并公布給社區知悉。該項制度已經在很多國家和地區推廣,如英國、韓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都有各自版本的“梅根法案”,甚至不僅僅限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
有心理學研究表明,性侵兒童者再犯率為各類犯罪之首。我國也有多起性侵兒童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此外,犯罪主體多為家庭成員、鄰居、教師等未成年人熟悉的人。這樣的話,如果不對此類信息加以曝光公布,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很可能意識不到潛伏在身邊的危險,進而導致悲劇發生。雖然有觀點認為犯罪分子服刑完畢后就應當享有普通人所應得的權利,假如過度曝光其個人信息,既不利于其融入社會,又可能侵犯其名譽權。但權利總是相對且有邊界的,相對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性侵未成年人這種極端惡性犯罪者有必要在出獄后繼續承擔包括信息被公開的義務。
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關乎社會的未來。國家和社會有責任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以更完善健全的制度約束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員,讓未成年人遠離潛伏在身邊的威脅。
是否會被公開,是根據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確定的,由于若將犯罪信息進行公開,將會影響到該民事主體日后的生活,故而一般來說,此種類型的信息,是不會進行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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