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有兩個特征:第一,必須是集團犯罪中的犯罪分子。第二,必須實施了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集團的骨干分子和在某些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指首要分子組織、領異的犯罪集團在預謀犯罪的范圍內所犯的全部罪行。對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它包括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對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為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行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某種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但卻為共同犯罪的實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于主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本法所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見主犯和首要分子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它們有著嚴格的區別,但又有著密切的聯系。正確認識兩者的關系,對于準確定罪量刑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主犯和首要分子的聯系
主犯和首要分子兩者都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并且是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在間接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中是不存在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從單一的個人犯罪和共同犯罪(包括二人共同犯罪、集團犯罪、聚眾犯罪等形式)的分類來看,兩者都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單一的個人犯罪中,無所謂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存在。
首要分子是主犯的組成部分,主犯包括了首要分子。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是屬種關系,主犯是屬概念,首要分子是種概念。根據法律規定,主犯有兩種情況,一種主犯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另一種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同樣,首要分子也有兩種情況,一種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它與第一種主犯完全一致。另一種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犯罪(不是犯罪集團,而是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可見,這種首要分子完全包含在第二種主犯之中。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首要分子必然是主犯,但不能用首要分子代替主犯,因為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個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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