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7年8月期間,被告人徐某、于某、馬某等三人預謀在夜間對單身婦女實施搶劫。被告人于某駕駛摩托車搭載被告人徐某、馬某,被告人徐某持兇器對單身婦女進行人身威脅,被告人馬某、于某劫取財物。至案發時,三被告人計作案三次,劫得財物價值數千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在三次搶劫犯罪中均是主犯,被告人馬某在三次搶劫犯罪中均是從犯,被告人于某在前兩次搶劫犯罪中是主犯,在第三次搶劫犯罪中是從犯。據此提請法院判處。被告人徐某、馬某在三次搶劫犯罪當中作用地位一致,所以在認定主從犯問題上沒有異議。但被告人于某在三次搶劫犯罪當中作用地位不一致,所以對其整體犯罪的地位作用作何種評價則值得探討。有同志認為,在三次搶劫犯罪當中兩次定主犯,一次定從犯,則全案宜定主犯。但若依這樣的邏輯,是否意味著在三次搶劫犯罪當中兩次定從犯,一次定主犯,則全案宜定從犯呢?筆者認為這一認定思路值得商榷。
二、具體認定與理由
從本案的事實來看,三被告人的搶劫犯罪行為構成刑法理論上的連*犯。所謂連*犯是指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連*犯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連*犯必須基于連續意圖支配下的數個同一犯罪故意。第二,連*犯必須實施數個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第三,連*犯所構成的數個犯罪之間必須具有連續性。第四,連*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本案當中,三被告人基于連續的搶劫犯罪故意,實施了三次的搶劫犯罪行為,每一次均單獨構成搶劫罪,而且每次均是共同犯罪。根據刑法理論,連*犯是處斷上的一罪,因此三被告人只成立單一的搶劫罪共犯。對于連*犯的主犯認定,筆者認為應當堅持整體評價的原則。
首先,從連*犯的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具有連續意圖。所謂連續意圖是指行為人在著手實施一系列犯罪行為之前,對于即將實行的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的連續性的認識,并基于此種認識決意追求數個相對獨立的犯罪行為連續進行狀態實際發生的心理態度。本案當中,三被告人事先共謀,結伙作案,對于三次搶劫犯罪均有連續的意圖。因此三被告人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直接受其連續意圖的支配。如果單獨對其每一次搶劫犯罪行為進行評價則割裂了三被告人連續的意圖與具體犯罪行為之間的聯系。所以不宜認定被告人于某前兩次搶劫是主犯,第三次搶劫是從犯。
其次,從連*犯的客觀方面來看,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連續性。從本質上講,所謂數個犯罪之間的連續性是犯罪的連續意圖及其所制約的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的統一。本案當中,三被告人連續實施了三次搶劫犯罪行為,這既是三被告人犯罪行為連續性的外在化表現,又是三被告人搶劫犯罪連續性意圖的體現。因此,單獨對連*犯的每一次犯罪行為進行獨立評價破壞了對連*犯連續性行為的整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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