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在達到一定標準后我國是規定為刑事犯罪的。而刑法中主要是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處罰作出了規定,其余的像立案標準、犯罪行為等等都是被規定在相關司法解釋當中。下面我們就具體來了解一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解釋的內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21 法[2001]8號)
為正確執行刑法,在其他有關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對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額和情節,可參照以下標準掌握: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 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 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 握的具體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5-7實施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解釋的內容主要是被規定在上述兩個規定當中,誹謗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和立案標準作出了詳細規定。除此之外,在《商業銀行法》等其他法律中也有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規定,要是你對此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網站的在線律師。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么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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