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趙小軍(化名),今年剛滿二十歲,在北郊一家工廠打工。四個月前,他和同事鬧著玩兒,被組長發現了,組長就從背后用手拍了他一下,他隨手一擋,結果不知道打到組長什么部位了,當時就暈倒了。后來廠里的人就打120把人送進了醫院,我還在第二天送去三千元錢。后來說很嚴重,做了手術。然后警察就把趙小軍抓進了看守所。經鑒定,被害人是重傷。
辦案思路及心得
介入這個案子后,我感覺被害人的重傷不可思議,懷疑其是特異體質,并找相關醫學專家咨詢,然后申請重新鑒定,推翻了原來的重傷結論。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小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檢察院對被告人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名成立。被告人對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魯洪造成的經濟損失亦應合理賠償。被告人趙小軍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小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止)。 25天后,趙小軍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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