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未到期能否提前解除
可以,根據《合同法》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協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根據九十四條的法定理由解除。下面就和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李某是李遂村的一名司機,2005年9月份,經朋友介紹租用同村劉某的出租車從事旅客運輸。當時雙方朋友在場,他們口頭約定租期一年。結果2006年8月11日,劉某卻要提前解除與李某的租賃合同,并說看朋友的面子給他一個月的期限。可李某已經和別人簽訂了運輸協議,短時間內為到哪租車犯了難。李某來到司法所詢問租賃合同是否能夠提前解除?
司法所首先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向李某講解了相關的法律條文: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依照本條規定,租賃期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書面租賃合同,而雙方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不論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為多長,在法律上都屬于不定期租賃。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故李某租用劉某的出租車從事旅客運輸一事,雖然雙方口頭訂協議時有人在場,但卻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協議。租賃期超過6個月,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出租人劉某可以提前解除與你的租賃合同,但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前通知。這里的合理期限,一般是提前一個月通知,劉某給出一個月的期限,也是比較合理的。至于李某和別人簽訂的運輸協議如何履行,司法所建議李某可以和運輸合同中的甲方協商,或是在此期間積極采取挽救措施,爭取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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