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發[2005]625號
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北京、重慶市交通委員會,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由于各地對《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91]交工字714號)中“繳費截止日期”理解不一致,導致部分轉籍車輛被強制重復征收養路費。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現就轉籍車輛養路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動車輛轉籍時,原車輛所有人應到轉出地征稽機構繳清養路費,并憑機動車轉出證明材料,辦理養路費異動(轉籍)通知書;現車輛所有人應在車輛轉籍后30日內持轉出地征稽機構出具的養路費異動(轉籍)通知書、有效期養路費繳訖證等相關手續到轉入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建檔登記,并從已繳費截止日期的次月起在轉入地接續繳納養路費。無轉出地征稽機構出具的養路費異動(轉籍)通知書的,應責令其限期回轉出地征稽機構補辦。
二、從2006年1月1日起,省際間轉籍車輛的養路費在轉出地征稽機構只繳至轉籍當月,已預繳后續月份養路費的,由轉出地征稽機構予以退還。
三、轉籍車輛沒有有效養路費繳訖證且超出規定時間未到轉入地征稽部門建檔繳費的,按逃繳養路費處理。
四、2005年底以前,轉籍車輛已經在轉出地和轉入地重復繳納養路費的,由轉入地征稽機構退還或抵扣重復收取的養路費費款部分;轉籍車輛已在轉出地征稽機構繳清截止2005年底應繳養路費,但未及時到轉入地征稽機構建檔登記并辦理養路費相關手續的,轉入地征稽機構經核實后應主動幫助轉籍車輛建檔登記,并不得強制其重復繳費或收取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土地劃撥協議怎么寫
2020-11-28各級行政機關有哪些
2021-01-25解約定金可否有守約方提出
2021-01-23合伙企業成立要具備哪些條件
2021-02-07個人債務聲明書怎么寫
2021-01-16減刑和假釋的最新規定
2020-12-25監獄服刑人員服刑多久可以申請減刑
2020-12-21老公有外遇要離婚,妻子怎么搜集離婚證據
2021-01-12訂婚后男方退婚彩禮是否退還
2021-01-11未簽訂借款合同發生糾紛要去哪里起訴
2021-01-01無權代理合同是否可以繼續履行
2021-02-20駁回起訴該怎么辦
2021-03-21公司盜用他人信息入職如何處罰
2021-01-06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2020-11-14小貨駕駛證實習期能扣分嗎
2021-01-21壽險合同成立后可以做變更嗎
2020-11-21單位不辦保險,員工辭職遭索培訓費
2021-01-21保險合同寫法定受益人可以嗎
2021-03-24保險經紀人四作用
2021-01-04人壽保險的種類及保險責任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