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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后,政府拒絕公開該公民申請公開的信息的,起訴后一審又被駁回,如果對訴訟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提出上訴,就必須出具上訴狀寫明案由及訴訟請求,上訴狀有具體的格式,那么政府信息公開上訴狀應該怎么寫呢?下面律霸小編就給大家準備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上訴狀范文,供大家參考。
信息公開案件上訴狀范例
上訴人:姜xx,男,出生于1xxxx年3月3日,漢族,住xx市北區商河路#號#戶,身份證號:370203###########
被上訴人:xx市市北區發展與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初xx局長 通訊地址:xx市延吉路80號
委托代理人:姜xx 男,漢族。身份證號碼:370203####### 住所:xx市北區渤海路28號1單元303戶 郵編:xxxxx 電話:135#########
上訴人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xx市北區人民法院(20xx)北行初字第57號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市北區發改局撤銷不予公開《關于同意對寧路街道小鮑島社區服務中心裝修改造項目支出預算的批復的通知》(北發發20xx年15號文),并要求發改局對此申請重新做出答復。
事實和理由:
本案歷經重重阻擾,經上訴人多方面力爭,才允以立案審查。審查期間,主審法官反復聲稱訴狀有問題,原告與多人經過六次修改,法官都說“有一點小問題”,但就不予指明。上訴人只得遍尋島城名律師咨詢和切磋,經過幾處細節調整,律師們均認為訴狀沒有任何問題。但是主審法官依舊聲稱有問題,上訴人要求依法闡明,遭到拒絕,侯法官所謂“霾伏”,原來在訴訟請求上。
一、 原告訴訟請求正確,一審法院玩弄文字游戲。
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如下:
請求判令撤銷xx市市北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北政復決字(20xx)14號,并對此重新做出答復。
這個訴訟請求的請求事項十分明瞭:被請求方是法院,法院撤銷的是1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這是前提,只有如此,才會導致發改局對原有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重新做出答復。這里主語是法院,顯然不可能有發改局撤銷區政府復議決定意思。發改局和區政府的行政行為渾然一體,無法割裂;如果區政府的復議決定書不撤銷,僅僅撤銷發改局的不予公開告知書,發改局怎有權做出重新答復。由此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實為:請求【法院】判令撤銷xx市北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北政復決字(20xx)14號,并【由發改局】對此重新做出答復。這個訴訟請求不被認可只能說明市北區法院的“潛規則”(司法實踐)是玩弄文字游戲。
二、 原告只是補正文字“疏漏”,并無新訴訟請求。
由于訴市北區財政局案,主審法官田麟在訴訟請求上玩弄文字游戲,上訴人已經察覺,在本案中上訴人準備按照市北區法院的“潛規則”的要求添加【由發改局】幾個字,先后兩次被無端拒絕。一審判決書把這樣簡單的補正偷換成“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然后強行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5條,以“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如此,依舊按照原訴訟請求進行審理。這種故意指鹿為馬,以便于張冠李戴的無賴手段居然發生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后“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中。可見,有法不依,枉法廢法,搜腸刮肚也要維護地方政府行政錯誤的歷史慣性是如此巨大!
三、 一審法院有法不依,偏袒被告,枉法判決。
原告在20xx年11月11日的審理中接連提出兩個質疑:一是法院為什么不將被告的答辯狀副本在審理前交給原告,如此導致雙方訴權不平等;二是依照相關法規,法官庭審前應該告知原告訴訟請求錯誤或不當之處,原告當庭要求補正訴訟請求。在提出這兩個問題后,本案得以延期到24號審理,并在主審法官要求下寫了補正訴訟請求申請書(見附件3)。但是,市北區法院從主審法官侯昭龍、行政庭庭長劉凱到主管行政訴訟的副院長郭宏偉都鐵心維護市北區發改局的行政錯誤,19號將原告叫去,居然無端提出讓原告撤訴,在原告拒絕后,劉庭長勃然大怒,并揚言:“24號不開庭了,這就算通知了!”。(啊啊,裁定訴訟中止,可沒有相關理由呀!)
一審法院有法不依,嚴重偏袒被告,請看相關法律規定——
1、依照《行政訴訟法實施條例》第43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3條“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6條“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44條最后一款載明:“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由上述法規可以清晰地看到,不僅原告可以補正訴訟請求,而造成訴訟請求“疏漏”的原因正是法官的故意不作為所致;不僅原告庭審前沒有接到被告答辯狀,庭審中被告也沒有提供答辯狀,此種情況屬于“逾期”也沒有提供,“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而承擔敗訴后果。可見,一審法院不僅有法不依,偏袒被告,還指鹿為馬,枉法判決。
四、一審法院罔顧事實,只談程序,以制造借口強行判決。
原告在庭審之中大量陳述事實,主要事實有三點:
1、小鮑島社區裝修改造工程所涉北發發(20xx)15號文其中:“項目地點所列:商河路31號甲、33號、33號甲、33號乙、35號、35號甲、37號甲。均建于1998年前”以及所謂“6個單體網點”多屬造假虛構,以套取財政撥款。(參見附件1)實際上,只有一個通透式網點,屬于海軍潛艇第二支隊建于2002年之后的房產。項目報審中的招標代理費、工程監理費等也涉嫌需置。
2、根據xx市政府青政辦(20xx)79號文第(十)項規定:城市社區綜合服務用房的定位是“以養老服務為主的機構”,小鮑島社區偷梁換柱,挪作他用,實際上將此建成了以辦公為主的用房。對此,原告曾給分管此“千萬平米”工程的領導寫過建議信,(參見附件2)要求遼辦將“養老為主”的惠民生政策落到實處。這是原告最為關注的的問題,也是提出訴訟的基本原因。
3、遼寧路街道辦事處與xx杰美隆實業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為每平米1.47元,遠遠高于同期中山路商圈每平米1元的價格。據原告掌握,此處網點房由于地角偏僻,在遼寧路商圈輻射之外,除新大陸食品公司短暫租為倉庫外,長達7年沒能租出過。由于,原告的窮追不舍,20xx年夏本人和關注此事的朋友姜xx均遭遇一伙不明身份人登門威脅。上述三點事實說明,被告不予公開相關文件并非因為是“第三方不同意”的“商業秘密”,而是涉及到造假的“造假秘密”和可能是涉及到腐敗的“腐敗秘密”。
五、所謂“商業秘密”也不成立。
本案審理中爭議的焦點是所謂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由于《信息公開條列》對“商業秘密”并沒有界定,司法實踐中都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商業秘密的定義:“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其主要內涵有 A.不為第三人所知悉為權利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B.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C.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D.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帶來經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上述規定在《最高法院十大信息公開案例》中(參見附件4),再次被最高法院援引確立,同時重申“公開是常態,不公開是例外”,上述司法解釋和判例,應該成為全國審理信息公開案的樣本。依照上述規定,無論被告如何狡辯,如何借助幾封疑似后來制造的征詢函和第三方復函都無法坐實所謂“商業秘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回避事實,歪曲原告訴求;玩弄程序,玩弄文字游戲、極力偏袒被告。法律適用不當,審理程序不公正,為此,特向貴院提出上訴,懇請明查事實,準確適應法律,依法做出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姜xx
20xx/12/8
該上訴狀范圍是一篇比較完整的上訴狀范文,邏輯思路清晰。如大家需要寫這方面的上訴狀的,請注意不要生搬硬套,一定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做相應修改調整,以使上訴狀符合案情。千萬不能生搬硬套,否則寫出上訴狀就與案情不符,面臨敗訴的風險。另外,針對此類案件,建議大家委托專業律師進行處理,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具體的委托事宜,可聯系律霸網上的專業律師。
一審不服如何上訴?
民事案件上訴立案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上訴期限是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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