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具體是指什么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死刑兩個刑度帶之間,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什么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
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刑法》對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適用對象、判決依據都有嚴格的規定,對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刑法也明確作了如下幾種規定:
1、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處死刑(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和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從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時執行。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自己判處的刑罰是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而且,而且不是屬于的暴力犯罪或者是集團的首要分子就可以申請緩刑緩刑一般是不會剝奪政治權利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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