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資產;
②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③獲取基金托管費用。
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①保管基金資產;
②保管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③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基金托管人終止條件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市場準入
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八項條件:
(1)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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