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動自行車能否載人
可以但有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僅限在后座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處以50元罰款。
二、電動自行車帶人摔傷誰擔責
搭載人應當對摔傷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我國侵權責任的規則原則是過錯原則,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只有當事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會承擔侵權責任。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因此,電動自行車可以負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的兒童,但不能隨便搭載成年人。如果電動自行車搭載行為是違反該條例的,且被搭載人也應當知道這種行為是不對的,因此被搭載人和搭載人應當對摔傷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5條第3款規定: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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