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這樣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并遵循以下原則:
(1)適當補償原則;
(2)公平原則;
(3)法官自由裁量原則。
同時,在審理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對賠償數額的評定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1)侵權情況。根據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來確定賠償數額。若侵權人的主觀動機具有故意或惡意,侵權行為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時間及危害程度不同,則應有不同的賠償數額。同時,若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傷害較重,離婚后的社會評價降低,再婚比較困難及無生活來源的,則賠償數額應適當提高。
(2)侵權人承擔責任的能力及管轄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據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權人的經濟能力明顯無法承受權利人的主張的,則賠償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相應減少,而對于諸如社會知名人士、社會地位較高的人或對社會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當事人,則其賠償的數額應相應提高。這樣才能達到撫慰受害人及懲治過錯方的目的,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3)結婚時間。結婚時間的長短影響到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付出程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雙方都會對另一方和家庭進行感情和經濟上的投入,承擔相應的家庭責任,因此,結婚時間的長短對離婚當事人受到的損害是明顯不同的。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別是女方,承擔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務勞動,把全部精力和青春都奉獻給了配偶和家庭。因此,在其遭受損害時,理應得到較高的賠償。
(4)夫妻雙方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夫妻雙方年齡越大且受害方身體健康狀況較差的,其離婚以后再婚的可能性相對較小的,則離婚后的經濟壓力也就越大,因此,可以相應增加對過錯方或第三者要求給予較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在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給自己精神損害賠償,必須要能夠有證據自己受到了相應的危害,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受到傷害的話,是無法爭取到精神損害賠償。要是你對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計算內容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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