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一般采用公開的方式進行,允許他人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不應當公開進行。為了保證調解的公正性,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警察主持調解。同時,調解還要遵守下列程序性規定: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的責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5、確定賠償方式,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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