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糾紛解決機制有哪些
1、到法院進行訴訟
我國目前存在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邊緣界定困難的現象。就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紅線,在“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等特征中很難做出嚴格區分,尤其近年來發生了一些私募股權基金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糾紛發生時,投資者往往也會尋求刑事、民事雙重救濟手段來維護權益。然而實踐中,各地公安機構對非法集資案件的立案標準亦不統一,投資者能否通過此種手段獲得積極也具有了極大不確定性。
2、通過召開合伙人會議達成和解
有限合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糾紛中最常見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濟途徑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召開合伙人會議的方式尋求救濟:召開合伙人會議是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權利之一。有限合伙人參與合伙事務的界限主要在其不能控制企業的日常決策和管理,即不得執行有限合伙事務,但《合伙企業法》對于合伙人會議制度并未做出限制性規定。從實踐來看,合伙協議中通常約定了合伙人會議制度,有限合伙人可通過召開合伙人會議行使《合伙企業法》賦予的權利,如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等,亦可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經由全體合伙人同意后退伙或解散合伙企業,通過清算程序實現資金的退出。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糾紛中,有限合伙協議往往成為矛盾集中所在;對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糾紛的解決,事實上有賴于裁判者對有限合伙協議的妥當解讀,對有限合伙協議外在約定內容的通盤準確理解,以及對有限合伙協議背后契約精神的保護、合理交易期待的限制、“類信托”式管理義務的糾問和行業規則的建立。
3、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因而雙方當事人可以再合同中約定當發生糾紛時是可以通過和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私募基金可以開辦托管業務,托管業務的開辦需要經過相關單位進行審核,不是任何隨便的機構都可以開辦私募基金托管工作。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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