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犯人格權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權可能產生兩種結果,二是物質上的損害,如受害人進行治療的費用,一是精神上的損害,如受害人心理創傷和精神痛苦。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或死亡的賠償權利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物質、精神損失。在全國各地司法實踐當中對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里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支持程度,有較大差異。
精神損害賠償的關鍵在于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分別為:“(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1、致人殘疾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首先對傷殘者之殘疾確定賠償數額上限,也就是從傷殘之日起予以計算20倍的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的殘疾賠償金,該殘疾賠償金不依受害人年齡為參酌因素,然后采用以司法鑒定方式評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或喪失勞動能力等級(按十個等級計算);最后依據該不同等級,在上述計算所得賠償上限范圍內,確定受害人可能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基本檔次。
2、致人死亡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對于死者本人給以賠償10倍的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的死亡賠償金,該死亡賠償金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直接計算10倍;對死亡者近親屬予以賠償 20倍的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的死亡賠償金,該死亡賠償金應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大小因素進行計算扣除,即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減少1歲,減少1倍賠償數額,最低不少于5倍;對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倍賠償數額,最低不少于5倍。
3、其他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沒有達到殘疾或死亡的情況,可以司法鑒定方式評定輕傷、重傷標準來劃分等級。輕傷者,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可確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重傷者,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可根據其程度確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平均生活費的35倍。毀容或胎兒流產者,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可根據其程度確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的10倍,60周歲以上的可適當減少。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現實情況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2、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
3、侵權人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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