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人員考驗期滿后如何辦手續
1、《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p>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98修正)》第三百零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察期限內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緩刑考驗期滿,公安機關應當向本人宣布并通報原判決的人民法院?!?/p>
3、因此,緩刑考驗期滿,由公安機關向本人宣布并通報原判決人民法院。
二、緩刑考驗期怎么計算
我國《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后,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三、撤銷緩刑的程序完善
一是應當撤銷緩刑的情形需要進一步明確化。對于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犯罪分子,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到底違反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刑法未規定,只籠統規定一個“情節嚴重”,這十分不利于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應當將情節嚴重、違反何種法律、法規明確化,甚至量化。筆者認為借鑒國外有關立法例,可將以下情形規定為情節嚴重:其一,緩刑犯嚴重、持續或者多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但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行為。其二,緩刑犯持續或者多次脫離考察機關的監督管理,并因此有理由懷疑他將再次危害社會或者犯罪。其三,雖未構成犯罪,但嚴重違法,且屢教不改,達到可以處治安處罰或勞動教養程度的。
二是增設緩刑的“延長考驗期”制度,以完善緩刑撤銷制度。緩刑撤銷的基本價值是迫使緩刑犯遵守監督考驗制度,積極改惡從善。但對大法不犯,小錯不斷的緩刑犯,緩刑撤銷應慎重使用。筆者認為,對雖具撤銷緩刑之可能性,但其情節并不重大,還可使用其他手段來矯正時,可以規定“緩刑延長期”制度,即對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緩刑犯延長一定緩刑考驗期,當延長緩刑考驗期的措施不足以懲戒緩刑人員時,行為人有繼續違反緩刑監督管理的行為,可以撤銷緩刑。
三是增設撤銷緩刑程序性規定。凡是有權力的地方,就必須有程序存在,緩刑的撤銷也是如此,如可設置聽證程序,以增強撤銷緩刑決定的正確性,等等。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緩刑人員考驗期滿后如何辦手續”問題進行的解答,緩刑人員考驗期滿后,應該由考察機關向原判決的法院和當事人宣布,不再執行原判決的刑罰。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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