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緩刑申請怎么寫
________________監獄(勞改隊)
罪犯本人的基本情況和案由情況:
罪犯本人自入監(或上次減刑)以來悔改表現及立功表現:
申請減刑或假釋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正式提了減刑或假釋申請。
敬請審核
申請人:
年月日
在對新發現的漏罪和原已判決之罪實行數罪并罰后,是否還可以適用緩刑
對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8月21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三)》中曾規定,在依照79年刑法第65條對漏罪定罪判刑,并對漏罪和原已判決之罪實行數罪并罰后,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仍可宣告緩刑。現行刑法第77條則只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進行數罪并罰,以決定執行的刑罰。至于決定了執行的刑罰后,能否對犯罪人再次適用緩刑,則沒有明確作出規定。因此,理論界目前這一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有論者認為,既然刑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漏罪的犯罪分子一律撤銷緩刑,就說明在數罪并罰后不得再對其適用緩刑。該論者還就此結論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見。
但也有論者認為,僅從字面表述上看,不能得出對發現漏罪的緩刑人在數罪并罰后,不得再適用緩刑的結論。理由是,刑法第77條中“應當撤銷緩刑”的規定,是為了數罪并罰的需要而設置的,即只有先撤銷緩刑,才談得上對漏罪和前罪進行數罪并罰。因此,撤銷原來的緩刑并不當然表明在數罪并罰之后不能再宣告緩刑。既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在數罪并罰后不得再適用緩刑,那么只要犯罪人在數罪并罰之后仍然符合緩刑的形式和實質條件,就可以再次對其適用緩刑。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于緩刑的相關知識的介紹,對于緩刑是需要進行表現良好以及符合一定的要求才可以進行申請的,但是緩刑期間犯錯的話,是會需要進行強烈的追責的,如果對于這方面還有混淆的,歡迎進行咨詢。希望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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