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組建的投資基金,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監事,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來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這種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專門的銷售公司來進行。根據法律的限制,一般股東數目不多,但出資額都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開放式或封閉式兩種形式,依發起人和投資者協商決定。開放式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柜交易。封閉式公司一般要封閉運作較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之間不進行基金單元的買賣。事實上,基金的開放程度可以彈性變動,比如基金章程中規定,當基金規模達到基金經理所能有效運作的規模時,基金可以封閉一段時間,不再進行基金的擴募,但允許贖回。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資金帳戶有固定的金融機構托管,公司的交易平臺和資金劃撥平臺彼此分離,以防止內部操縱。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目前克服缺點的可行方法是:(1)將公司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但可能需要有關政府部門的認定),并注冊于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2)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避免過多的信息披露);(3)與外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人世后,外資可以逐步進入基金領域,與其合作,不僅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還可以師其之長。但這一方面要求發起人影響比較大,另一方面,審批過程可能較復雜。
2.契*式
契約型基金本質是基于信托關系而設立的一種集合投資制度,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訂立基金契約,由基金經理公司根據契約運用基金財產,由受托者負責保管信托財產,而投資成果則由投資者(受益者)享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條例》主要規范的是契約型基金。契*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
具體的操作方法是:(1)發起人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而非券商的營業部)作為其托管人;(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隔一段時間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3)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
當然,如果將來《投資基金法》實施后監管的情況比較寬松,還可以采取變通的形式,具體的做法是:(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其優點在于,可以規避證券管理部門對基金設立與運作方面的審批與監管,設立靈活,并避免了雙重征稅。
3.組合式
即將公司式與契*式結合起來,以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的潛能,發揮規模優勢。但必須保證公司式基金與契*式基金單獨開立帳戶,嚴格監管,防止管理人利用契*式基金為公司式基金謀利(因為管理人往往同時也是公司式基金的股東),確保兩者之間建立“防火墻”。
私募基金的監管性質
作為私募基金公司,必須依法經營和接受國家的金融體系監管,納入國家金融系統管理,確保國家金融體系健康運行。不允許存在法律體系監管以外的金融體系。
國家的金融監管和證券監管以及銀監會,有權依法監督管理,國家的公檢法司以及審計、統計機關有權依法獲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數據,并依法進行數據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應積極與國家依法授權的管理機構網點配合,確保健康運營,并降低經營風險。
嚴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為。否則,將涉嫌洗錢、欺詐國家金融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創立、營業、經營、營運、擴張、兼并、重組、破產倒閉、轉讓、主要高管變動等行為,必須依法向國家管理機構申報備案核準。
私募基金的發展前景
1.我國金融市場迅速發展,私募基金的投資空間廣闊。
我國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股票市場、期貨市場、債券市場、貨幣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市值不斷增加,流動性不斷提高,同時金融衍生品市場即將推出。截至2006年6月末,我國境內上市公司(A、B股)達1375家,總市值已超過4萬億,流通市值大約1萬7千億,債券市場規模已近9萬億。2006年上半年,深滬兩市股票成交金額近3.8萬億,債券現貨交易金額近5萬億,債券回購交易金額超過11萬億。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交易制度不斷創新,發展衍生品市場是歷史必然。從全球共同基金的發展看,各國對共同基金使用杠桿工具和投資衍生品市場都有嚴格的限制,共同基金很少參與衍生品交易。目前,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權證市場有嚴格的限制,估計未來對共同基金進行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賣空交易和投資衍生品都將有更為嚴格的規定。
目前,我國現貨市場已經推出權證產品,融資融券制度剛剛開始實施,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已經籌備,預計2006年內將推出第一個股指期貨產品。融券賣空以及投資衍生產品,顯然不適合散戶操作,主要由各種專業和機構投資者組成。其中,共同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的主力不可能成為衍生品市場的主要投資者,私募基金將成為我國未來杠桿工具和金融衍生產品的主要投資者之一。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相關制度的不斷完善,新產品不斷出現,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流動性不斷增強,可供私募基金的投資空間日益擴展。私募基金在市場中的重要性將不斷提高。
2.我國私募基金投資人隊伍不斷壯大,私募基金需求旺盛。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于私募基金展現的形式的具體介紹,對于不同的公司的形式會有不一樣的要求以及有不一樣的私募形式,如果還有其他任何的問題,隨時來咨詢律霸網的相關顧問,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對這方面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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