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緩期執行與延期執行三者有何區別
三者不是同屬一個法律范疇。緩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具體運用上的一種制度;而延期執行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及民事訴訟的權利。
1、緩刑
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在此期間,如果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刑罰制度。
具備條件:(1)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對于累犯,不論判處何種刑罰,均不得適用緩刑。(3)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2、緩期執行
也稱死刑緩期執行,一般亦稱死緩。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
具備條件:(1)罪當處死。(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如,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于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
3、延期執行
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序中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處分。從實體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被申請執行人暫緩履行義務,從訴訟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暫停執行程序。因此,申請執行人自愿表示延期執行的。執行程序應予中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
第二百五十六條?執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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