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包含什么規定?
1.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開始。但是,人民法院對侵犯公民權利20年以上的,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2. 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則》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自知道或者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年。
3.此外,申請調解的期限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九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應當一致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當事人自收到交通事故證明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通意外死亡的調解,由處理喪葬事務之日起計算;
因財產損失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調解,自損失確定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十日。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對侵犯人民法院權利20年以上的,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予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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