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緩刑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二、交通肇事逃逸能否適用緩刑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適用緩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態,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觀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處理機關控制、脫離控制,不愿意承擔刑事責任或不愿意對被害方予以賠償,客觀上不具有悔罪行為。因而在其歸案后,即使產生了悔罪心理,實施了悔罪行為,但他們的“罪過”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僅應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不宜適用緩刑。實踐中,對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要是屬于一般情節,即量刑范圍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同時滿足其他的緩刑條件,那么在判刑的時候同時宣告緩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不過要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話,則一般是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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