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機動車與電瓶車相撞的時候,不管是誰的責任,機動車一定擺著息事寧人的態度,采取正確的處理方式,以免受到更大的金錢損失。
相關法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的交通法規,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是不是機動車的責任,機動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都至少要賠償10%以上。也是由于電瓶車屬于弱勢群體,法律保護弱勢群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保險車輛在停車場中被盜,保險人能否對停車場代位求償
2021-03-01商帳追收的作用是什么
2020-12-22非法集資公司高管會認定為犯罪嗎
2021-01-14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在什么時間可以做
2021-03-23人民法院是否必須執行仲裁裁決
2020-12-18主合同到期后還能簽擔保合同嗎
2021-03-22適用免責事由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2021-01-14火災財產損失如何舉證
2020-11-15集資房要注意什么問題
2020-12-31培訓機構教師試用期工資標準
2021-01-22猝死是否在意外險賠償范圍內
2021-02-12人身保險從業資格證書如何取得
2020-12-05保險合同如何生效
2021-01-21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要注意哪些事項
2020-12-27保險合同到期按什么條款退款
2021-02-10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2021-02-022020最新人身保險新傷殘標準是什么
2021-01-09保險到期數小時后投保車輛發生火災
2020-11-24服兵役還有失業保險金嗎
2021-02-13保險受益權的性質是什么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