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違章罰款滯納金的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條規定:交通違法者自領到交通違法憑證15日內必須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第16日起每日按罰金的3%收取滯納金。
此外,我國法律也做了規定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本金。
二、交通違章罰款滯納金怎么繳納
對于非現場違章(電子眼、違停貼條)驗車前不去交警大隊處理無任何滯納金,接受處理后15日內不繳納罰款就會產生滯納金。對于電子眼拍攝的非現場違章,只要在年檢前去交警大隊接受處理,并在開具的違法通知單15日內繳清罰款,就不會產生滯納金。
三、繳納交通違章滯納金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條規定:交通違法者自領到交通違法憑證15日內必須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第16日起每日按罰金的3%收取滯納金。
公安部發布了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一條為 交通違法罰款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未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當事人一旦延遲交納罰款,就可能出現加處的罰款數額大于原處罰款數額的情況。其中有相當多的人是因為不知道自己已經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因客觀原因沒能及時繳納的。
公安部公布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的規定。
四、違章滯納金怎么計算的呢?
1、現場開罰單的:超過15天不處理,由第16天開始收滯納金,滯納金為每天收取應繳納罰款的3%,上限為不超過應繳納罰款。
2、違章處理大廳開單:若是在處理大廳開的罰單,也必須在15日內到指定銀行交款,超過15天后,第16天開始每天收取3%的滯納金。
3、電子警察抓拍的:需要先到交警部門確認罰單,自確認后計起15天不處理,由第16天開始以3%計算滯納金,但根據規定,最終的滯納金不會超過罰金總額,比如,罰款200元,逾期未交后的滯納金總額不超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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