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交通事故怎樣處罰的?
(一)、尚不構成刑法標準的處罰
1、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證。
2、造成重大事故,負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處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4、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處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5、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6、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7、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員有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隱瞞交通事故真相,嫁禍于人以及有其他惡劣行為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構成刑法的處罰標準
《刑法》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
(2)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
(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的。
2、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
3、具有下列情節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規定,按照“1”或“2”的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于人的。
(2)酒后駕車的。
(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
(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
(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
(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于交通事故的處罰是取決于受害者受傷的情況來進行判決,未構成犯罪的就會按行政條款來進行處理,而對于構成犯罪的就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受害者的權益受到保護,但如果發生事故之后積極的賠償那么也是可以減輕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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