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構建一個美麗城市,政府機關召集各界人才匯聚一地共同規劃出了一份份城市草圖,經過國家政府會議審核通過之后便開始實施。在實施過程中拆除陳年老舊的建筑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對此國家規定了一系列的補償標準。現在請隨律霸共同來了解一下宿州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的相關內容,主要是要了解一下其中的第三章內容。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六條對被拆遷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拆遷房屋的補償;
(二)被拆遷房屋裝修、附屬物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
費及停產停業損失費的補償;
(三)被拆遷房屋所占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
第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按認定的房屋面積、用途、安置人口及所占土地面積確定。
第十八條拆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按照以下原則認定被拆遷房屋面積:
(一)有有效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的,按有效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記載的面積,結合實際丈量認定面積。
(二)無有效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的房屋:
1、2008年5月航拍圖上有標示的房屋,可按實際丈量認定面積;
2、2008年5月以后建設的房屋,在征地調查時,經拆遷實施機構認定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一戶一宅”規定,且宅基地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均不超過220平方米的,經公示無異議,可按實際丈量認定面積;
3、位于無2008年5月航拍圖區域的房屋,經拆遷實施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或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房屋的建造時間,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可按照本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用途按有效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記載的用途認定。
被拆遷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產性、經營性、公益性房屋。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安置人口是指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地的人員,以及隨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長期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
原為當地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人員等應計入安置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戶可增加1個安置人口:
(一)被拆遷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被拆遷人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
(三)被拆遷人獨生子女死亡的;
(四)被拆遷人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
其他人員,符合有關規定應予以安置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拆遷住宅用房,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以及兩種方式相結合的方式補償。
第二十二條拆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按照被拆遷人安置人口人均不低于40平方米的面積安置(最高不超過人均45平方米)。
(二)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按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與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價結算差價。
(三)被拆遷房屋面積超過應享受安置面積的部分,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予以貨幣補償。
(四)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應享受的安置面積部分,被拆遷人要求補足的,按安置房屋建安成本價格購買;被拆遷人放棄補足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建安成本價格與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的差額給予貨幣補償。
(五)協議安置面積與安置房實際面積差額部分,按安置房屋建安成本價格結算差價。
第二十三條拆遷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的2倍予以貨幣補償。
拆遷實施機構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中應載明被拆遷人放棄產權調換安置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拆遷有效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載明用途為商業用途的房屋、集體土地上生產企業或單位具有合法證照的非住宅房屋,不予產權調換,按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附屬設施和裝飾費用,由拆遷實施機構給予相應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實施機構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搬遷費;實行產權調換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實施機構應當支付兩次搬遷費。
第二十七 ?條拆遷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需要臨時過渡的,補償安置協議中應當明確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并由拆遷實施機構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多層安置不超過18個月,高層(含小高層)安置不超過24個月。
拆遷實施機構超過規定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以及搬遷、過渡的,拆遷實施機構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地段、經營狀況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助費。
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在2010年1月1日之前連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至今,能提供有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及納稅憑證的,拆遷實施機構除按照本章的規定對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對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條拆遷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對使用人不予補償,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處理相關關系。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所占集體建設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參照征收農用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提前搬遷的,拆遷實施機構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具體獎勵措施由拆遷人另行制定。
以上就是宿州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的相關內容,總而言之就是政府是站在人民的角度為人民辦事的,只做有益于人民的事,為人民干實事辦好事。在政策的實施過程中,人民可以行使自己的監督權,發現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損害了人民群眾共同利益的,可以通過撥打舉報電話、進行信訪以及其他方式投訴到監督部門以達到維護群眾共同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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