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招搖撞騙與詐騙罪的法條競合嗎?
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是屬于想象競合,不屬于法條競合,因為兩者之間此罪與彼罪界限清晰,條款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系,僅因行為人的行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無交叉或重合關系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在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數額沒有達到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其行為僅成立招搖撞騙;而當招搖撞騙數額達到或超過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那么該行為同時成立詐騙罪,原本無關聯的兩罪因為行為人的行為而產生關聯性。綜上所述,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成立想象競合關系。
二、主要原因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成立想象競合關系,而不成立法條競合。兩罪的條款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系,僅因行為人的行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理由主要是:
1、兩者構成要件不同。主觀上,詐騙罪是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詐騙罪屬于取得型侵犯財產類犯罪,非法占有目的是該類犯罪的必要主觀條件。而招搖撞騙罪所侵犯的不一定僅是財產,故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必要要件;客觀上,詐騙罪要求取得數額較大財物。
2、犯罪主體不同。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他種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于“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有關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法條競合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涉及到兩種不同的犯罪事實,應當根據不同的犯罪證據來進行處理,司法機關在確定相關情況后,應當基于實際來進行競合處理和量刑。
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招搖撞騙罪刑事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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