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期限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但判處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宣告緩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個月。
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以致管制執行的期限少于三個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執行期限,從管制、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
禁止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功能的擴張性傾向。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據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禁止令使用條件
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從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出發,確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宣告禁止令。
當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令,禁止對方作出一定行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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