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并不是就說刑法執行完畢了,而是看行為人的具體表現,從而在法定刑期以內減輕所判刑罰,因此必須本人去辦理相關的手續。
緩刑期滿后怎么做
1、《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98修正)》第三百零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察期限內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緩刑考驗期滿,公安機關應當向本人宣布并通報原判決的人民法院。”
3、因此,緩刑考驗期滿,由公安機關向本人宣布并通報原判決人民法院。
緩刑考驗期有多長時間?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二、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三、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四、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同時,在適用緩刑的時候伴隨著一個考驗期,犯罪分子只有合格的通過考驗期后,才能不執行原來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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