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土地征收收益的分配,還是農村集體資產的收益權,都與是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個成員身份掛鉤。那出嫁女算不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呢?能得村集體資產的股份和分紅嗎?
現在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指導文件,但本著農村村集體成員民主自治的理念,是不是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應該由村集體成員大家一起來認定。
至于村集體成員認定,大致有三種情況:
一、戶籍在本村
二、戶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或長期生產生活
三、戶籍在本村且履行村集體的義務,比如過去交的農業稅等。
絕大多數地區是以第一種情況為認定標準的,這三種情況,都明確的說了一點,就是戶籍要在本村。而外嫁女(出嫁女)就是只這種戶籍還在本村,但是嫁到外面不在本村居住的群體。
即使不是村集體成員,農村婦女也能享有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重大權益,那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以戶籍的變更而改變。
對于出嫁女,無論如何都要保證農村出嫁女有一份承包地。嫁入方所在村要優先解決其土地承包問題。在沒有解決之前,出嫁婦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強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
由于很多地方尤其是偏遠地區的農村,還存在一些婦女權益受侵害的情況,但現在只是在土地上有了明確的政策規定。在其他權益上沒有明確的規定。至于現在搞得風風火火的農村集體資產改革,外嫁女應不應該獲得村集體資產的股份和分紅呢?這還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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