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刑法規(guī)定的很清楚了,有嚴格的監(jiān)控措施。
《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guī)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如何對緩刑犯進行考察?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并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jiān)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shù)膸徒逃媱潱ㄆ诨虿欢ㄆ趯徯谭高M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緩刑考察情況。
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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