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和緩刑的區別
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緩刑。
緩刑,簡單地說,就是被判處的刑罰暫不執行,給予一定的考驗期,如果考驗期表現良好,那么刑罰就不執行了。下面是具體規定: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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