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私募機構的風險
1、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中,中基協指出私募機構為完成登記備案而尋找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外部人員進行“掛靠”行為,屬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其他信息報送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行為。
由此可見,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來說,經查實存在“掛靠”行為的,將會公開譴責,并將虛假填報情況進行公示,情節嚴重的,將暫停受理其基金備案,撤銷其管理人登記。
2、影響到與中介機構的合作
中基協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中稱,因為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會計、外包業務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得誤導、誘導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掛靠”的方式,規避協會對私募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所以,如果出現上述違規情形,經查實后,協會將對此類中介服務機構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將暫停受理其相關業務并加入黑名單。
因此,在面臨私募管理人采取掛靠行為的逆向選擇時,中介機構可能忌憚于“被連累”,從而謹慎選取合作對象,或者通過抬高費用以彌補其承擔的風險。
對于掛靠者的風險
一般而言,對于大多數尋找掛靠人的私募機構來說,總體實力比較有限,往往存在較大的經營風險,發生違規事件的概率比較高。此外,掛靠者并不了解公司的具體活動,一旦公司從事違法違規活動,可能“連坐”到掛靠者,輕者引致中基協處分、影響日后的法定代表人資格,重者與法人一起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1、中基協處分
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中,中基協指出,針對掛靠行為的個人來說,協會將記入個人誠信檔案,并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取消其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2、不能再擔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了只有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也對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做了規定,包括: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人;
(4)因貪污、賄賂、侵占、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長、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6)擔任違法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人;
(8)因逾期未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人;
(9)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人。
可見,若掛靠的私募機構破產清算、違法吊銷營業執照、逾期未參加年檢被吊銷執照時,可能連累到自己,影響日后擔任法代的資格。
3、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實現者,一旦法人的行為產生民事后果時,其本人很可能要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1)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謹慎、勤勉、忠誠、保密等義務,而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此時,所在的企業/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2)法定代表人在表見代理情況下,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
也就是在代表人超越權限,擅自以單位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范圍的,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但是若給本企業/公司造成損失,則該法定代表人應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勾結,損害本企業/公司利益的,應當與第三人一起向本企業/公司承擔連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4)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其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受到行政處分、罰款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因此,有以上行為的私募機構,對其掛靠人也會形成處罰威脅。
5、構成刑事犯罪
當法定代表人以單位名義實施違法行為觸犯刑法時,形成了單位犯罪,根據刑法的“單罰制”和“雙罰制”要求,可能各自追究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或兩方同時追責。
比如,法定代表人可能觸犯到走私罪(走私假幣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金融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特殊主體的有虛假廣告罪,串通投標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貪污賄賂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等。
實際上,我們了解到基金公司法人掛靠目前仍然有很大的市場,但事實上這種行為無論是對基金公司還是對個人都是有一定風險的。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較大的責任,因此,即便是掛靠法人,仍然會存在不少風險,有可能需要因為公司的原因而承擔民事責任,甚至會構成犯罪。因此,法人掛靠應謹慎為妙。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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