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緩刑適用條件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適用戰時緩刑應當遵守以下條件:
(1)適用的時間必須是在戰時。故在和平時期或非戰時條件下,不能適用此種特殊緩刑。所謂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2)適用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應含被判處拘役)的犯罪軍人。不是犯罪的軍人,或者雖是犯罪的軍人,但被判處的刑罰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均不能適用戰時緩刑。至于構成累犯的犯罪軍人能否適用戰時緩刑,法律未作明確規定。
(3)適用戰時緩刑的基本根據,是在戰爭條件下宣告緩刑沒有現實危險。這是戰時緩刑最關鍵的適用條件。即使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若被判斷為適用緩刑具有現實危險,也不能宣告緩刑。因為,戰時緩刑的適用,是將犯罪軍人繼續留在部隊,并在戰時狀態下執行軍事任務,若宣告緩刑具有現實的危險,則會在戰時狀態下危害國家的軍事利益,其后果不堪設想。至于宣告緩刑是否有現實危險,則應根據犯罪軍人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軍人的悔罪表現和一貫表現作出綜合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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