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鑒定標準有哪些?
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為五級:
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損傷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損傷與后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為100%。
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輔助作用,則損傷與后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為70~90%。
③、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兩者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難分主次,則損傷
與目前后果之間系界限型因果關系,為40~60%。
④、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損傷是誘發或加重因素,即損傷比較輕微,對人體沒有大的危害,但能誘發或促進疾病的發作,則
損傷與目前后果之間系間接因果關系,為10~30%。
⑤、既有損傷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則損傷與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為0%概念
是指在有外傷、疾病(包括老化和體質差異)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體,損害了人體健康的事件中,損傷在人身死亡、傷殘、后遺癥的發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關系。
二、損傷參與度的概念
“事故寄與度”術語是日語中的漢字,其含義已經日本化了,無法用漢語進行字面解釋。根據事故寄與度的模式,結合我國的國情,提出了“損傷參與度”概念。
在十多年前我國法醫學界對損傷參與度沒有統一的認識,江蘇高院制定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評定(試行)》沒有使用損傷參與度這一概念,而使用通俗易懂的“傷病(殘)比”。傷病(殘)比實質上與損傷參與度是一致的。目前,在新發布的鑒定標準均使用損傷參與度。
1.《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31147-2014)附錄A對“損傷參與度”規定如下:
A.1損傷參與度的表示
損傷參與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為:100%,75%,50%,25%,0五種。
A.2損傷參與度的劃分
A.2.1完全由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因果關系的,損傷參與度為100%。
A.2.2主要由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為75%。
A.2.3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造成與原有疾病或殘疾共同造成護理依賴程度,且作用相當,難分主次的,損傷參與度為50%。
A.2.4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造成對其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為25%。
A.2.5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造成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明確因果關系的,損傷參與度為0。
2.《聽力障礙法醫學鑒定規范》(SF/Z JD0103001-2010)附錄B對“聽力障礙因果關系判斷及程度分級”規定如下:
B.1損傷與疾病的因果關系判斷
B.1.1聽力測試結果發現存在聽力障礙,同時發現存在影響聽力的既往疾病或損傷時,應分析損傷對聽力障礙后果原因力的大小,判斷損傷與聽力障礙的因果關系。
B.1.2損傷導致聽力障礙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
B.1.3若損傷與聽力障礙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為完全作用或者主要作用,則根據聽力障礙程度進行損傷程度或傷殘等級評定。
B.1.4若損傷與聽力障礙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相等作用),或者間接因果關系(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則應判斷損傷與聽力障礙的參與程度,一般不宜根據聽力障礙程度直接評定損傷程度或傷殘等級。
B.1.5若損傷與聽力障礙不存在因果關系,則只說明因果關系,不評定損傷程度或傷殘等級。
B.2損傷參與程度分級
B.2.1在確定損傷致聽力障礙中的作用分級后,判斷損傷參與程度。
B.2.2損傷參與程度分級如下:
a)沒有作用(無,缺乏,微不足道) 0%~4%;
b)輕微作用(略有一點,很低) 5%~15%;
c)次要作用(一般) 16%~44%;
d)相等作用(大致相同) 45%~55%;
e)主要作用(很高,非常) 56%~95%;
f)完全作用(全部) 96%~100%。
對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同時存在著疾病等情況,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上,也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不同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還應當由鑒定機關根據造成的實際傷害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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