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征收屬于什么行政行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征繳一定數額金錢或者實物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征收行為包括:
1、稅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征收。在我國,城市土地、礦藏、水流、山嶺、草地、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開采、使用國有資源時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資源費。如水資源費的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等。
3、建設資金征收。這是為確保國家的重點建設,解決重點建設資金不足問題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征收。如,公路養路費的征收、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征收等。
4、排污費征收。
5、滯納金征收。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征收內容。
二、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是什么?
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注意立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區別,立法行為是創制法律規范而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規范。
2、裁量性:行政行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單方意志性: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行政行為,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5、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事實上,行政征收也是國家財政來源的主要方式之一,為避免行政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政征收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制度,約束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行政征收標準都是公開透明的。
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內部行政行為復議復核期限有什么規定么?
行政行為無效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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