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協議應該與哪個部門簽定?
《土地管理法》第53條規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申請使用現有的國有建設用地,按規定,這一類只需要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即可;還有一類是申請使用國有農用地或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的,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的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本案中,乙公司的申請用地則屬于后一類,即集體所有的農用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上述哪一類用地,乙公司都應向甲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而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的審批是甲縣人民政府對上級政府的事,乙公司只需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即可。用地被批準后,也由甲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乙公司,并負責辦理建設用地的有關手續,包括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和收取有關費用。
二、土地征收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具體程序
一、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三、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
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為被征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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