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廢標情形,招標人不能通過招標文件予以排除,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遵守,具體歸納如下: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2、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
3、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4、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
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7、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8、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其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拒不按照要求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9、投標文件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
具體分析上述情形,又可以細化為兩類:涉及形式的廢標和涉及實質內容的廢標,即簽字、蓋章、投標文件格式填寫等屬于涉及形式的廢標;而投標保證金、投標報價、投標承諾、聯合體協議、串通投標等屬于涉及實質內容的廢標。對于投標文件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問題,12號令第25條具體規定了重大偏差情形(即可以認定未作出實質性響應的情形):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投標文件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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