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征用司法解釋中政用的原則有哪些?
(1)合法認定公共需要的存在;
(2)公平補償被征用人的損失;
(3)在占有被征用財產權前,事先支付補償。
我國憲法已經對私有財產的征用做出了相應規定,憲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辈⑶以凇秾@ā贰ⅰ秶婪ā?、《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等多部法律中做出了不同情況下對土地以外多種權利征收的補償性規定。
二、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區別是什么?
征收和征用相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并在給予補償的前提下,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它們的區別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剝奪,而征用僅是指對公民財產使用權的暫時剝奪(用完之后還要歸還),征用大多適用于緊急狀態或者軍事、戰爭等特殊緊急情況下。
行政征收,是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征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傳統征收的特點是:
(1)征收對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為;
(3)征收目的是為了公用事業,特別是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4)傳統征收以完全補償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
行政征用,是行政主體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或勞務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征用行政出于公共的需要而依據的強制性取得他人的財產,對于此行為一定要遵守國家所規定的原則進行補償,從而做出先補償后征用的方式來保障被征用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對于征用的賠償費用不能低于原來的生活水平。
行政法規由誰制定
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法規?什么是行政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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