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二章及《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中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第三條按照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申請報告)中增加有關招標方案的內容,并單列“招標專章”。不設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其招標方案的內容應增加在項目初步設計報告中,并單列“招標專章”。實行備案制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不再核準招標方案。
第四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申請報告)中的“招標專章”包括招標事項和招標初步計劃。
(—)招標事項列為“招標專章”第一節,具體包括:
1.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和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及估算金額;
2.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者自行招標);
3.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4.其他規定的內容。
擬采取國際招標的,應在招標事項表中特別加以說明。
(二)招標初步計劃列為“招標專章”第二節,具體包括:
1.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擬劃分標段數量及其劃分依據,技術條件等;
2.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的資質要求及其理由;
3.組織招標工作的計劃;
4.其他規定的內容。
必要時應明確評標專家專業特長、水平等特定要求;
第五條項目建設單位申請招標方案(招標專章)核準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招標方案核準申請書及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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