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民間投資區別對待
據介紹,草案詳細列舉了必須招標的項目種類,其中既包括使用政府資金投資的項目,也包括民間資金投資的項目。
對此,報告提出,對民間資金與政府資金的投資管理應有所區別,條例應著重對政府性資金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問題給予嚴格規范,提出修改建議:土地、礦產等有限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政府組織或者資助的重大科研項目——這四大類項目達到規定標準的,政府在選擇投資、經營、承辦人時,須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規模標準、招標程序規定靈活
草案規定,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規模標準,主要是施工單項合同10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和設備材料采購50萬元以上。
報告認為,必須招標的規模項目既因項目種類的不同有所區別,又要考慮到省內各地區經濟狀況的不平衡,規定不宜過于具體,建議修改為,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實際情況確定。
技術、經濟專家須占三分之二
草案規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為了體現評標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報告建議增加兩款: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選專家應從依法組建的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有關監督部門應現場監督,特殊招標項目經核準后可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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