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傷法院流程是什么?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給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3.法庭調查。4.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二、司法解釋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賠償時可以和對方通過協商處理賠償事宜,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和對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事項進行處理時,一般還需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溝通,如果不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溝通協調對有關民事賠償責任進行認定,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可以認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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