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需要哪些必要條件?
其一,有生效的房屋征收決定。對被征收人房屋給予補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均是依據征收補償方案,而征收補償方案是房屋征收決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決定是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之一。
其二,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可能由于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事項與房屋征收部門存在不同意見;或者因被征收房屋產權人不明確(如產權人下落不明;被征收房屋產權存在爭議,正在訴訟中;有人主張權利,但無產權關系證明等),補償對象無法確定、協商活動無法進行等原因,致使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
其三,在保障了被征收人補償安置選擇權的情況下,依法應該給予補償各項目之金額(國務院590號令第十七條)、保障住房(國務院590號令第十八條)、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以及提供的周轉用房(國務院590號令第二十二條)已經確定并到位。
二、相關規定
《征收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根據上述條文,結合《征收條例》第25條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
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體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公告是否可訴?
征收補償決定沒蓋章,有法律效力嗎?
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政府是單方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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